歐洲《單一專利》(Unitary Patent)制度將於2023年6月1日開始實施,申請人可於收到歐洲專利局(EPO)發出的核准通知4個月的期限內,向歐洲專利局提出《單一專利請求》(request for unitary effect)。
在上路前的過渡期間,申请人可視需求向歐洲專利局提出《提前請求單一效力》(Early request for unitary effect)或 《延遲歐洲專利核准決定》 (Request for a delay in issuing the decisions to grant a European patent)。
以下就兩項過渡措施說明:
(1)《提前請求單一效力》(Early request for unitary effect)
A.辦理領證程序
– 同意EPO核准的文本
– 繳納領證規費
– 將申請專利範圍翻譯成官方語言
B.提出單一效力請求(無需繳納規費)
– 檢附之核准請求項應為相同
– 不能撤銷指定二十五個參與國中的任何一個國家
– 應附上使用兩種歐盟官方語言的說明書全文
如果符合單一專利保護細則中單一效力登記的要求,歐洲專利局將在單一專利制度實施後立即登記單一效力,並通知申請人登記日期。如果不符合要求,歐洲專利局將通知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補正,或駁回該請求。申請人在歐洲專利核准公告後,以及單一效力制度開始實施的幾天後才會收到關於單一效力請求的結果通知。
在需補正的情況下,歐洲專利局將在單一專利法令正式生效之前就先發送補正通知給申請人,讓他們可以在適當的期限內補正。
(2)請求延遲歐洲專利獲證決定 (Request for a delay in issuing the decisions to grant a European patent)
本項過渡措施將可以讓申請人在收到核准通知後,及在辦理領證之前提出延遲歐洲專利獲證決定,可以避免專利在新制度啟動之前就已經公告,從而導致申請人錯失享有單一效力的機會。
A.辦理領證程序
– 同意EPO核准的文本
– 繳納領證規費
– 將專利範圍翻譯成官方語言
B. 提出延遲歐洲專利獲證決定(無需繳納規費)
C. 歐洲專利局公告後,申請人需要提出單一效力請求(無需繳納規費)
– 檢附之核准請求項應為相同
– 不能撤銷指定二十五個參與國中的任何一個國家
– 應附上使用兩種歐盟官方語言的說明書全文
歐洲專利的申請流程並沒有因為單一專利的實施而改變,申請人仍需要依據歐洲專利公約提出申請,進行實體審查,在歐洲專利局發出核准通知後辦理領證,隨後歐洲專利局進行公告。申請人可以依據需求在公告後的一個月內提出單一效力請求,或是不採取過渡措施,在公告後的三個月內辦理傳統各國生效程序,二種生效方式可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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