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商標法條文修正:增訂加速審查及商標代理人管理制度等新制

      我國立法院院會於112年5月9日三讀通過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法內容包括導入加速審查機制,可彈性因應我國企業即時取得註冊商標的需求;建立商標代理人管理制度,保障商標申請人權益,並推動我國智慧財產權之保護;明定指示性合理使用不會構成侵權疑慮的情形,使司法實務判斷原則趨於一致。

      未來新法施行後,商標申請審查更具彈性及快捷,商標申請及權利人也能選擇專業的商標代理人,有助於企業商標布局及提升整體行政效能。

      以下為本次商標法條文之修正要點:

 

一、增訂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加速審查機制》

      引進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加速審查機制,使有急迫性的商標註冊申請案得透過繳納加速審查費,由商標專責機關進行加速審查,以滿足國內產業界即時取得註冊商標的需求及與國際接軌。加速審查費之收費標準,將由主管機關經濟部進行訂定。

      ◆ 商標註冊申請案得以適用加速審查機制之要件:

      (1) 有即時取得權利的必要,並敘明事實及理由

      (2) 繳納加速審查費

      (3) 申請案尚未經通知補正或核駁理由者

      (4) 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及團體商標無加速審查機制之適用

 

二、建立《商標代理人管理制度》

      為期商標代理人執行商標業務時,能本於專業知識及職業倫理,以便保護委任人權益及有效執行商標各項程序之目的,本次條文修正案完備充任商標代理人之資格條件,並賦予商標專責機關進行登錄管理及授權訂定相關管理辦法。

      增修後之商標法條文明定商標代理人由具備商標專業能力者擔任,並應經登錄才能執行商標代理業務。

      ◆ 得充任商標代理人之資格要件:

      經商標專責機關舉辦之商標專業能力認證考試及格,或曾從事一定期間之商標審查工作,並申請登錄及每年完成在職訓練者。

 

三、明定適格的商標申請人主體

      因應市場實務上交易以商業或團體名稱對外營業之需求,除自然人、法人之外,明定合夥組織、依法設立的非法人團體,及依商業登記法登記之商業,得以作為適格的商標申請人並取得訴訟主體資格。

      ◆ 商標註冊申請人之適格主體:

      (1) 自然人

      (2) 法人

      (3) 合夥組織(如律師、建築師事務所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以合夥型態經營業務者)

      (4) 依法設立之非法人團體(如寺廟、協會、產銷班)

      (5) 依商業登記法登記之商業(如獨資或合夥之商號)

 

四、簡化商標權人受海關通知進行侵權認定的程序

      配合財政部關務署實務作業之需求,簡化邊境保護措施作業程序,放寬商標權人應至海關進行侵權認定之相關規定,使商標權人可透過海關平台提供的照片檔案先行判斷,有必要時再親赴海關進行侵權認定。

 

五、明確特定情形使用他人商標,可以主張合理使用

      明定商標的指示性合理使用,即以他人之商標指示該他人(商標權人)之商品或服務,而非作為自己之商標使用時,不受商標權效力所拘束。

      如提供手機及通訊維修服務的廣告招牌,使用各家手機的商標來指示商家所提供服務的他人手機廠牌,不會構成侵權疑慮的使用情形。

      ◆ 指示性合理使用之法定構成要件:

      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商品或服務之使用目的,而有使用他人之商標用以指示該他人之商品或服務之必要者。

      但其使用結果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適用之。

 

六、修正著名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名稱之保護要件

      對於著名之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名稱之保護,應以有無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為要件,不以商標中之文字與其特取名稱完全相同為限,爰作文字修正,以符合審查實務。

      ◆ 修正後條文:相同或近似於著名之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之名稱,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

 

七、明確商標圖樣中部分具功能性之權利範圍

      商標圖樣中包含功能性部分,現行係準用聲明不專用之規定。然商標圖樣中具功能性之部分,基於公益性考量,並無法透過使用取得註冊,且非屬商標之一部分,不應將整體作為混淆誤認之虞之判斷,因此明定功能性部分若未以虛線方式呈現者,不得註冊。

      另商標具功能性之部分,不能以虛線方式呈現者(如非視覺可感知之聲音或氣味等),則應聲明不屬於商標之一部分後,始得註冊。

 

八、增訂商標專責機關得以電子方式為送達

      以電子方式傳送文書,已成為目前趨勢,且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對於電子文書之送達已予完整規範,爰增訂商標專責機關之文書送達得以電子方式為之,以資明確。

 

      本次通過之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涉及多項制度變革,待相關配套措施研擬修訂完成,其施行日期將由行政院另行公告。

 

 

資料來源:TIPO, 2023.05.09.

https://www.tipo.gov.tw/tw/cp-87-922209-a64f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