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PO重申審查意見通知函之指定申復或修正期間之計算原則

就發明、設計專利申請案實體審查或再審查之審查意見通知函所定之申復或修正期限,依法於屆期前申請延展者,TIPO於2014年8月21日重申延期後的最後屆期日之計算原則如下:

(一) 國外申請人之申請案:原指定申復或修正期間為3個月,得申請延展1次,總計指定期間以不超過6個月為原則。

(二) 國內申請人之申請案:原指定申復或修正期間為2個月,得申請延展1次,總計指定期間以不超過4個月為原則。

延長後之屆期日,原則上係自審查意見通知函合法送達之次日起算6個月,倘屆期日為例假日,以該日之次日為屆止日。

例如:第XXXXXXXXX號發明專利申請案為外國申請人所提申,TIPO於2014年4月10日核發審查意見通知函,並於2014年4月12日合法送達,原指定期限應至2014年7月12日,如經申請人於屆期前申請延展,本局將准予延展至2014年10月12日。(惟2014年10月12日適逢星期日,故申請人可順延至2014年10月13日提出申復或修正)

 

資料來源:TIPO, 2014.08.21.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528299&ctNode=7127&m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