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PTO放寬優先審查的受理要件

優先審查(Prioritized Examination)為USPTO多項加速審查政策中的一種,申請人可於專利申請案提申的同時來請求優先審查(需額外繳交規費4000美金),對於請求優先審查的申請案,USPTO承諾將會在1年內審結。惟USPTO對於優先審查之請求,採取嚴格的受理要件,因此也導致了許多案件因些許瑕疵而無法進入優先審查之列。

對此,USPTO決定進行調整,於今年(2014)3月份公布相關的細則修正草案,並於今年11月14日公布實施。修改後的細則放寬了以下三項優先審查請求的受理要件:

  1. 在申請同時未提交發明人宣誓書者,只要有依照細則(37 CFR)1.53(f)(3)的規定正確填寫申請資料表(Application Data Sheet, ADS),則可後補發明人宣誓書。
  2. 若提申時申請專利範圍項數超過優先審查的限制(總項數30項、獨立項4項,且不得有多項附屬項),則允許申請人在一個月內提出修正或刪除,該期限不得再展延,若未於期限內修正者則同樣不受理優先審查之請求,而回歸一般申請案的審查流程。
  3. 允許後補超項費及超頁費。

本次細則修改除了適用於實施日後或當日提申並請求優先審查之申請案以外,亦適用於在2012年9月16日當日或之後提申,提申當時雖有請求優先審查但被拒絕受理之案件,倘若當時被拒絕受理之理由屬於本次放寬的受理要件,且目前仍繫屬於審查中卻尚未發出首次審查意見通知書者,可再提出請求,以要求USPTO重新考慮對其優先審查請求之受理。

 

資料來源:USPTO, 2014.11.14

http://www.gpo.gov/fdsys/pkg/FR-2014-11-14/pdf/2014-27037.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