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PO近期將實施修正後的發明及新型專利法,以下為修法主要內容簡 述:
除了接受以韓文本提申發明或新型之外,開放接受以英文本提申發明或新型以先取得申請日,惟必須要在最早優先權日起14個月內提交韓文譯本。
現行法中規定當因未繳交年費而消滅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權,欲申請復權時,該發明必須為「實施中的專利創作(working patented invention)」,修正後的專利法取消此項限制。
PCT國際申請案可於進入韓國國家階段時,請求延長提交韓文譯本的時間,最多可延長一個月。若以最後期限(優先權日起31個月內)進入韓國國家階段為例,則可延長至32個月內補呈韓文譯本。
資料來源:KIPO, 2014.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