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PTO針對軟體相關案之means-plus-function的明確性認定

美國政府先前為了日益氾濫的專利訴訟,訂出了五項政策,其中一項政策係著眼在專利案之申請專利範圍的明確性及功能性用語,USPTO於2014年6月22日舉行「軟體夥伴會議 (Software Partnership Meeting)」,其公布了內部對審查委員的相關訓練內容。

其中針對軟體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中使用手段功能用語 (means-plus-function)時,說明書的揭露內容如何符合35 U.S.C. 112(b)的明確性規範,其明確指出,對於軟體相關的手段功能用語,若為一般常見的非特殊功能,例如儲存手段 (means for storing)、輸入手段 (means for inputting)等,則說明書僅需揭露執行該手段的硬體結構即可符合明確性的規定;若為特殊功能,則說明書除了需揭露執行該手段的硬體結構外,還必須揭露相對應的演算法,以符合明確性規定。而審查委員必須在審查意見書中指出所認定屬於手段功能用語之部分,以便於申請人能即時提出反駁意見,亦便於後續相關程序在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能有認定之依據。

 

資料來源: USPTO, 2014.06.20

http://www.uspto.gov/news/pr/2014/14_20.jsp

http://www.uspto.gov/video/cbt/sftwrevaluate/index.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