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知識產權法院管轄的規定

繼今年(2014)8月底中國人大常會通過「關於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決定」後,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於10月31日發佈了相關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並定於11月3日生效,其中明確規範了知識產權法院的案件管轄範圍及審級。目前已確定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將於11月上旬正式掛牌成立,而上海及廣州亦承諾將於2014年底前掛牌成立。另針對過渡期間轄區內的案件,在知識產權法院成立前已為法院所受理但尚未審結的案件,仍續留原審法院繼續審理。

就管轄案件性質而言,知識產權法院管轄所屬轄區內的下列第一審案件,且所規範的知識產權案件為專屬管轄:

(一)專利、植物新品種、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營業秘密、電腦軟體的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權、商標、不正當競爭等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民事案件。

另針對所在市的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著作權、商標、技術合同、不正當競爭等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判決、裁定提起的上訴案件,該第二審案件則為知識產權法院管轄。

以管轄區域而言,北京與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的轄區分別為北京市及上海市;而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的轄區較為特別,在前述第(一)和(三)類的案件類型中,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的轄區為整個廣東省,而在第(二)類的案件類型中則僅限於廣州市。

另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而言,由於SIPO位於北京市轄區內,故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還另外管轄與SIPO所作出的行政行為決定有關的行政案件:

(一)不服國務院部門作出的有關專利、商標、植物新品種、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等知識產權的授予權利與否或確權裁定或者決定的;

(二)不服國務院部門作出的有關專利、植物新品種、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的強制許可決定以及強制許可使用費或者報酬的裁決的;

(三)不服國務院部門作出的涉及知識產權授與權利與否或確權的其他行政行為的。

如當事人對知識產權法院所做出的判決不服者,依法所提起的上訴或復議案件將由該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之知識產權審判庭審理。

再者,針對配置技術調查官已彌補法官在專業技術上的不足一事,中國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對於技術調查官的職能定位、配置數量、選任條件、管理模式、職權行使等,正在研擬相關規定中,希望能透過配置技術調查官來提高技術事實查明的科學性、專業性和中立性,已確保技術類案件審理的公正與效率。

 

資料來源:中國最高人民法院, 2014.11.03.

http://www.chinacourt.org/law/detail/2014/10/id/147980.shtml

http://www.sipo.gov.cn/mtjj/2014/201411/t20141105_1027458.html

http://www.live.chinacourt.org/chat/fulltext/listId/38560/template/courtfbh2014110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