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專利法施行細則將進行微幅修正

因應我國專利法自102年1月1日修正施行,又再經歷過兩次修正後,仍有部分應予釐清之事項,故TIPO現擬修正部分細則,歷經TIPO舉辦公聽會後,現已定案並由經濟部公告預定修正,本次細則修正要點如下:

一、釐清優惠期期間計算之始末點:

明定專利法所規定之優惠期期間之計算,係以所規定之特定公開事實發生日之次日起算至該申請案申請文件齊備取得申請日之日為止。(修正條文第十三條、第四十六條)

二、增訂一案兩請相關配套規定:

同一人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者,除申請日需相同,若主張優先權,其優先權日亦須相同。另將申請時分別於發明及新型申請案中聲明一案兩請之事項列為申請時應予敘明之事項及專利公報應刊載事項,並解釋所謂未分別聲明之情形,以及明定新型專利權已當然消滅或撤銷確定之情事,如發生在發明專利核准審定後公告前,發明專利應不予公告。(修正條文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二、第八十三條)

三、增訂申請人對主張國內優先權先申請案繳納書證費之處理方式:

申請人就主張國內優先權之先申請案,如已依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時,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撤回其後申請案之優先權主張或先申請案之領證申請;申請人未依時限擇一撤回者,先申請案不予公告,並通知申請人得申請退還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以避免重複專利。(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之一)

 

資料來源:TIPO, 2014.10.14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532064&ctNode=7452&m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