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PO公布中國專利法修改草案

SIPO於2015年4月1日公布專利法修改草案,並向公眾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期間至2015年4月28日止,以下節錄修改草案中的數個重點修改:

 

  1. 放寬聲明主張優先權及提交優先權證明文件副本的時間點,以往規範必須於提交專利申請的同時聲明主張優先權,但因應專利法條約(PLT)及國際趨勢,將專利法修改為「按照規定」提出主張優先權的書面聲明及優先權證明文件,並會於專利法實施細則中再訂定規定的期限。(草案第30條)

 

  1. 修訂多項外觀設計的規定,包含開放部分外觀設計申請、開放外觀設計可主張國內優先權、延長外觀設計的專利權期間為15年。(草案第2、29、42條)(註:延長外觀設計的專利權期間是為了將來加入海牙協定做準備)

 

  1. 明確職務上發明的範圍,僅規定「執行本單位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上發明,不再以是否主要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作為判斷標準,且規定若為「利用單位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則權利歸屬從其約定,若無約定者則屬於發明人或設計人,以明確化權利歸屬。(草案第6條)

 

  1. 改變無效宣告程序中不告不理的原則,主要基於避免當事人以不同的理由反覆對同一個專利權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故增加規定,使專利復審委員會可在必要時對專利權是否符合專利法有關規定的其他情形進行審查。(草案第46條)

 

  1. 擴大專利行政部門的權責,專利行政部門指各地方知識產權局,草案中賦予專利行政部門可在認定侵權行為成立時,沒收銷燬侵權產品、或專用於製造侵權產品或使用侵權方法的零部件、工具、模具、設備等,且專利行政部門調解的侵權賠償數額經人民法院確定有效後,專利權人對不履行賠償者可申請強制執行,而專利行政部門在查處侵權專利或假冒專利時,當事人拒絕、阻撓者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草案第60、64條)

 

  1. 實用新型及外觀設計之專利權評價報告改為應提交,除非為需要立即審理或處理的情形,否則人民法院或專利行政部門在處理涉及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之侵權糾紛時,應當要求權利人提供專利權評價報告。(草案第61條)

 

  1. 明定人民法院對侵權賠償的調查權,當人民法院以認定侵權時,若權利人已盡力舉證但主要資料在被控侵權人掌握下者,人民法院可以責令被控侵權人提交相關帳簿、資料,被控侵權人不提供或提供假資料者,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判定賠償數額。(草案第61條)

 

  1. 新增網路平台上販售商品侵犯專利權的相關規定,規範網路服務提供者當得知其用戶提供的網路服務侵犯專利權者,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否則需承擔連帶責任。(草案第71條)

 

  1. 新增對違法專利代理機構的處罰規定,規定未經許可的單位或個人從事專利代理業務者,可由專利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草案第72條)

 

  1.  新增「當然許可」的規定,規定專利權人可以書面向SIPO聲明其願意許可任何人實施其專利,並訂定許可費,再由SIPO公告後實行「當然許可」,任何人實施「當然許可」時應當以書面通知專利權人並支付許可費,當發生糾紛時,由SIPO裁決。(草案第79~81條)

 

資料來源:SIPO, 2015.04.01

http://www.sipo.gov.cn/tz/gz/201504/t20150401_10959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