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發明專利申請案可申請延緩實體審查

TIPO考量專利申請人之申請策略、專利布局及專利商品化時程,自104年4月1日起受理申請人申請延緩實體審查之申請。我國發明專利申請人可於申請實體審查之同時或之後提出延緩實體審查之申請,惟若發明專利申請案已有審查意見通知或已審定、已提出分割申請、係由第三人提出實體審查請求、或已提出AEP或PPH申請者,不適用延緩實體審查之申請。

申請人應以書面提出延緩實體審查之申請,並敘明續行實體審查之特定日期,此特定日期僅限在申請日後3年之內,且該特定日期必須明確載明年、月、日。當續行實體審查日期屆至,該申請案將排入同年度申請案件之序列,依序審查。

 

資料來源:TIPO, 2015.03.24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545331&ctNode=7127&m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