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降低訴願(Appeal)及請求繼續審查(RCE)的數量,USPTO先前已推出「訴願前審查會議試行計畫」(Pre-Appeal Brief Conference Pilot Program)及「最終官方核駁審定後的再考量試行計畫」(After Final Consideration Pilot Program, AFCP),結合前述兩計畫的特點,USPTO目前又推出了新的「審定後程序試行計畫」(Post-Prosecution Pilot program,以下簡稱P3計畫),P3計畫將和前述兩計畫並存,並於2016年7月11日開始試行,目前暫定試行至2017年7月12日,試行期間內收案上限為1600件,並限定各技術中心的收案量上限為200件。
P3計畫的三大特點為:1. 由審查委員組成審議小組來審視(此點與「訴願前審查會議試行計畫」相同);2. 提供申請人在最終核駁審定後提出答辯並可選擇性包含修正本的機會(此點與「最終官方核駁審定後的再考量試行計畫」相同);3. 提供申請人在審議小組前進行口頭報告的機會(此點為P3計畫特有)。審議小組的成員除了原審查委員以外,尚包含其督導審查員(Supervisory Primary Examiner)、首席審查員(Primary Examiner)等。
P3計畫無須規費,申請要件如下:
申請要件 | 注意事項 |
提出時間 | 收到最終核駁審定後兩個月內 |
請求書 | PTO/SB/444表格 |
答辯理由書 | 針對最終核駁審定書內容提出答辯理由,理由書不可超過5頁 |
聲明書 | 聲明同意參加審議小組會議 |
修正本(可不提) | 可依據案情提交修正本,但修正本不可擴大申請專利範圍 |
當提出P3計畫請求後,USPTO會先經過程序性審查確認是否為適格案件及是否滿足以上申請要件,若未通過程序性審查,將會直接視為一般最終核駁審定後提出答辯的案件處理;若通過程序性審查,則技術中心將會與申請人聯繫排定審議小組的會議時間,此會議須在聯繫日起10日內召開,若申請人無法配合,則同樣會直接視為一般最終核駁審定後提出答辯的案件處理;若審議小組的會議順利召開,申請人將會有20分鐘的時間進行口頭報告,報告結束後將由審議小組討論並作出 決議並發出決定書(Notice of Decision From Post-Prosecution Pilot Conference),決定書內容將可能為以下三種:
資料來源:USPTO,2016.07.11
https://www.gpo.gov/fdsys/pkg/FR-2016-07-11/pdf/2016-1642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