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立更完整及更便捷的審查服務,台日間於2019年所簽署「設計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相互合作備忘錄」,現已完成雙方系統介接,自111年1月1日起,擴大原有僅適用於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申請案的服務範圍,將設計專利申請案納入台日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適用範圍。
自111年起,發明專利或新型專利申請案申請人自最早之優先權日後16個月內、及設計專利申請案申請人自最早之優先權日後10個月內,向TIPO提出日本特許廳所核發之存取碼,都視為已提出優先權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2021/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