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加入CPTPP,行政院通過「著作權法」及「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為因應我國推動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Partnership, CPTPP),我國智慧財產局提出「著作權法」及「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今年120日由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將送立法院審議。

       經檢視,我國著作權法及商標法與CPTPP協定中有關智慧財產權相關之章節規定尚有落差,為符合協定的相關規定,使台灣與國際接軌,此次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

(一)為因應數位科技發展造成網路盜版情形增加,將侵權情節重大之非法數位盜版、散布及公開傳輸行為改列為非告訴乃論罪(公訴罪),並定有「侵害他人有償提供的著作」、「原樣重製」、「造成權利人100萬元以上損害」作為認定侵權情節重大三要件,加強對著作權人之保護。(修正第100條)

(二)同樣為因應數位科技發展造成網路盜版情形增加,光碟已非主要侵權來源,且盜版光碟一包含在修正第100條數位盜版範圍內,故配合刪除現行法重製、散布盜版光碟公訴罪之加重刑責規定,回歸適用一般重製、散布罪之刑責規定,並配合刪除相對應知沒收、沒入規定。(刪除第91條第3項、第91條之13項、第98條及第98條之1

 二、「商標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刪除現行商標法仿冒標籤民事責任要求行為人必須「明知」才會構成侵害的主觀要件之規定,回歸一般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以「故意」或「過失」為歸責條件。(修正條文第68條)

(二)增訂仿冒商標或團體商標標籤等行為的刑罰規定,將對進口仿冒商標標籤、包裝等準備及輔助侵權行為科以刑責,另鑒於利用網際網路進行販賣交易情形甚為普遍,明定其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修正條文第95條)

(三)仿冒證明標章標籤、販賣或意圖販賣他人所為侵權商品等涉及刑責之行為,將其「明知」之主觀要件予以刪除,回歸以「故意」為刑事處罰的要件,將包含可預見會造成侵害之間接故意的行為,以符合社會正義及期待。(修正條文第96條及第97條)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2022/01/20

https://www.tipo.gov.tw/tw/cp-87-901583-030dd-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