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一般商標申請案的審查時間約6~7個月可取得官方第一次審查通知,為了縮短審查時間,智慧局於109年5月1日推行了「快軌機制」,令符合電子申請的快軌案件的審查時間可較一般申請案件再縮短約1.5個月。
今智慧局為提供有急需取得商標註冊的申請人,儘早取得商標註冊的管道,再推出《加速審查》新制(已於113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換言之,符合加速審查要件的申請案的審查時間又能較快軌案件的審查時間更為減縮,目前官方公告可於立案後2個月內會收到智慧局作出的第一次審查通知。
以下為商標加速審查機制之相關要件:
(1) 類型一:申請商標註冊所指定之全部商品或服務,已實際使用或已就使用進行相當準備。
本類型之申請,應注意商標註冊申請案所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不得包含尚未實際使用,或尚未就使用進行相當準備的商品或服務;否則,應依法申請分割或減縮,以符合加速審查之要件。
A. 已實際使用:
須提出商標已於台灣境內使用於全部指定商品或服務的實際使用證據(例如:標有商標之商品照片、出貨單據、統一發票等)。
B. 已就使用進行相當準備:
須具體指出準備使用商標的時點、準備使用的指定商品或服務,以及準備使用的行銷管道或場所等,並提出預計標示商標的佐證資料(例如:商業計畫書、廣告合約/單據、宣傳印刷品訂單等)。
◆ 應注意:提出之實際商標使用證據,必須與註冊申請案所申請的商標圖樣「完全相同」,且須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名稱相符。
!大小寫字母、文字分行呈現、顏色或結合其他文字/圖形等商標呈現型態不同者,都不屬於加速審查機制所接受的商標使用。
(2) 類型二:申請商標註冊所指定之部分商品或服務,已實際使用或已就使用進行相當準備,並在商業上有取得權利之必要性及急迫性。
◆「在商業上有取得權利之必要性及急迫性」:須有以下情形之一,並檢附相應事證。
➀ 第三人未經同意使用該申請商標,或正進行相當程度的使用準備。(須附:第三人未經同意使用該商標的實物或照片)
➁ 因該申請商標的使用,收到第三人的侵權警告。(須附:他人之商標侵權警告信函)
➂ 第三人對於該申請商標請求授權。(須附:第三人請求授權使用的證明文件)
④ 該申請商標已規劃上市,並與合作廠商訂有銷售或經銷等相關合約。(須附:合作通路間的商品銷售合約)
⑤ 該申請商標已規劃參展,並與參展單位訂有相關合約。(須附:商業展覽會的參加合約)
⑥ 其他足以證明有商業上之必要性及急迫性者。(須附:其他足以證明之相關文件)
所提交的證據資料須齊備,若經智慧局通知須補正相關文件,申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齊備,智慧局將不受理加速審查,且不會退還加速審查規費。
而且須注意,若未繳納加速審查的費用,案件將被視為未提出加速審查,依一般案件時程進行審理,且智慧局不會通知申請人應補正或補繳費用。
若申請人所提交的資料符合加速審查之規定,商標申請案於進入個案審查程序後,原則上於立案後2個月內會收到智慧局作出的第一次審查通知(核准審定、程序補正通知或核駁理由先行通知)。實際審查所需時間,視個案指定商品或服務、商標型態等複雜度不同而定。
上揭加速審查要件及待檢附證據相較快軌機制嚴格許多,若非實正急需取得商標註冊的申請人,大概不易滿足加速審查要件,可能損失額外繳交的加速審查費6000元及資料準備時間。
另,智慧局商標審查人力有限是不爭的事實。實務上,於快軌機制施行後,一般申請案已受到推擠效應而變向拉長審查時間,上揭較嚴格加速審查的請求要件想來也無非是為了避免加速審查申請案增加而排擠一般申請案的審查時程。
本所認為,商標審查品質與審查時間應有正相關,申請人應配合商品的行銷活動或商業活動儘早提出商標申請,才能有效地減少因商標審查時間長短或不預期的審查結果,對商品的行銷活動或商業活動帶來不利影響。
資料來源:TIPO, 商標註冊申請案加速審查作業程序, 2024.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