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USPTO官網資料(見註1),USPTO早於2007年1月16日與EPO開始施行「電子優先權證明文件交換(PDX)」,後來又分別與JPO(2008-1-28)、KIPO(2008-10-14)、SIPO(2014-10-8)、WIPO(2009-4-20)簽署PDX作業。
PDX係指第一局將已受理申請案的電子優先權證明文件傳送至與其簽訂PDX協定的第二局,而第二局也會至第一局中接收或存取其電子優先權證明文件。因此,PDX作業可免除向第一局申請紙本優先權證明文件(提供予第二局用)的規費外,亦節省寄送該些紙本優先權證明文件至相關第二局的成本。
除各專利局與其它專利局簽署的PDX作業外,WIPO亦提出另一項「優先權證明文件的數位存取服務(DAS)」作業,目前已有10專利局及國際局(IB)參與,請以WIPO網站(見註2)公布為準。DAS係指第一局於接受申請人請求後給予存取碼(access code),由申請人自行向第二局提供該存取碼,而免除提供紙本的優先權證明文件。
中、美雖已參加DAS,但由詠晟專利新知發表的一篇「SIPO與USPTO間開啟自動交換優先權證明文件」可知,中美已另行簽訂PDX作業(2014-8-10生效),可進一步省去第一局依申請發出存取碼,而第二局依存取碼至第一局索取電子優先權證明文件的程序,直接由兩局之間依申請書上的優先權、號進行自動存取。SIPO亦於官網上聲明,與USPTO之間不再適用DAS,同樣聲明亦適用於與KIPO及與EPO之間的相關作業。
TIPO雖與JPO簽訂PDX(見註3),但其作法同於DAS,仍需由申請人向第一局申請取得存取碼後,再交予第二局。
綜前所述,專利局之間簽訂DAS與PDX作業應會愈來愈普及,申請人可多加利用,惟需留意的是DAS與PDX作業方式並不全然相同,且專利局之間簽訂為PDX或DAS可能會更動,故欲使用此作業節省主張優先權費用的申請人宜應注意各專利局的動態才好。
註1:http://www.uspto.gov/patents/process/file/pdx/pdx_index.jsp
註2:http://www.wipo.int/patentscope/en/priority_documents/offices.html
註3: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494460&CtNode=7628&m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