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PO基於「使用者付費」及「建立合理收費機制」之原則,專利申請所生之費用應合理反映在規費上,茲配合專利法(以下簡稱本法)102年6月11日修正及實務需求,研擬修正我國「專利規費收費辦法」部分條文,現已由經濟部公告預定修正,本次收費辦法修正要點如下:
一、 配合我國專利法法第32條一案兩請改為權利接續制之修正,明定以此為由提起舉發,採全案收費。(修正條文第2條第1項第8款)
二、 增訂申請分割案,申請書中發明名稱、申請人姓名或名稱、發明人姓名及摘要同時附有英譯者,得減免申請費。(修正條文第2條第3項)
三、 增訂以電子方式申請改請及分割案,適用申請減免之範圍。(修正條文第2條第4項、第5條第2項、第6條第2項)
四、 增訂申請衍生設計及改請為衍生設計專利申請案之收費依據,並刪除過渡期間配套規定。(修正條文第6條)
資料來源:TIPO, 2014.10.14